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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主办 拉萨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藏ICP备12000031号-1 网站标识码:5401000043 藏公网安备 54010202000459号
|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15 |
| 职权名称: | 对在社会用字中不规范使用藏汉双语的处罚 | 职权编码: | 37LSZYBCF-1 |
| 子项: | 对在社会用字中不规范使用藏汉双语的处罚 | ||
| 行使主体: | 拉萨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拉萨市编译局) | 咨询电话: | 0891-6352613 |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规章】《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社会用字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改正。 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5000元。 (一)藏、汉文字翻译不准确; (二)不使用藏汉两种文字; (三)藏汉文字不工整; (四)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随便写错别字; (五)使用已明令废止的其他用字的。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委托书写、印刷、刻字、浇铸、电子显示的社社会用字中出现不规范用字的,受委托人为责任单位或责任决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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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违反《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的,逾期不改正的的立案。 调查责任:7天后进行复查。 2.处置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3.移送责任:对违反社会用字相关规定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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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或未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藏语文社会用字情况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责令限期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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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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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