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7
职权名称: 对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编码: 37LSZYBCF-2
子项: 对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使主体: 拉萨市藏语文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译局) 咨询电话: 08916352613
职权依据:

【地方性规章】《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及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对执行本办法,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对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藏语文工作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拉萨市藏语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拉萨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拉萨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