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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15 11:31
来源: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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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七条: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修正)》第十一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区外常设机构的公章、证件、牌匾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城市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等用字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并应书写规范、工整,译文准确。第十二条:自治区企业生产的在区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应当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自治区内的各类服务行业的名称、经营项目、标价、票据等同时使用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藏语文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藏语文学习、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藏语文的科学研究,促进藏语文的发展。第六条:社会用字必须符合以下规范标准:(一)藏汉文字规范、工整、易于辨认;(二)藏、汉文字翻译准确,且藏汉两种文字并用;(三)藏、汉文字规范大小一致;藏文在上,汉文在下或者藏文在左汉文在右;(四)汉文简化字以1986年10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五)异体字中的正体字以国家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六)印刷用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及国家语文工作委员会1999年10月1日发布的字形规范为准。
【地方性规章】《拉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试行)》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用字,主要指面向社会公众使用的藏汉文字,包括:(一)报纸、刊物和图书等出版物用字;(二)法规、政令、公文、证件、标语、标牌、会标、公章、证书和奖品用字;(三)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商品标识和广告用字;(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区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等名称用字;(五)各类文化体育活动和会议用字;(六)计算机、打字机等文字信息处理用字;(七)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名称用字;(八)其他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社会用字。

责任编辑:洛桑平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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