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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西藏翻译工作者协会拉萨分会,简称拉萨译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拉萨各条战线翻译工作者和与翻译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西藏自治区翻译协会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团结和组织全市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翻译人才培养和翻译队伍建设,进行行业指导;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服务。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拉萨市藏语委办(编译局)和拉萨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科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是拉萨市江苏大道69号拉萨市人民政府6楼东侧拉萨市藏语委办(编译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团结全市翻译工作者,加强翻译界的联系与合作,繁
荣翻译事业;
(二)组织本协会会员参加全市各种翻译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开拓视野,增长知识;
(三)承担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委托的翻译业务,开展与翻译相关的服务、咨询和培训等工作,培养翻译人才,提升翻译理论和实践水平;
(四)成立翻译专家评审委员会,推选我市优秀翻译著作,参与全区的评奖活动;
(五)整合译协资源,组织会员和理事翻译有影响力的著作;
(六)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七)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指拉萨市各县区翻译室、从事与翻译相关的业务或支持翻译事业、依法成立的机构和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指从事翻译专业工作或与翻译相关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的个人,以及支持和关心翻译事业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或关心和支持翻译服务事业;
(四)在翻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六)遵守协会的章程;
(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增补部分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审议本协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重要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协会各分会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协会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同时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理事大会2/3以上理事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会长委托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分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负责管理协会经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必须进行会计独立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上讨论后报请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旦增旺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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